索引号
MB1A08302/2025-07489
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名称
关于普及取水许可申办程序和水资源税缴纳相关政策的公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关于普及取水许可申办程序和水资源税缴纳相关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8 15:38 来源: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水许可行为,有序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证申办程序,并同市税务局建立水资源税征管协作机制与会商整编《水资源税征缴工作指南》。现将上述内容予以公告。


   附件:1.取水许可证申办程序

         2.水资源税征缴工作指南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

取水许可申办程序

一、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7号公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以下五种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用地表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在建项目,建设项目施工期施工生产和生活用水,项目运行期生活和消防、绿化等其他辅助用水等,需要单独建设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的,应与主体工程一并提出取水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二、取水许可审批流程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审批常规流程为

申请取用水户递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至水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水资源论证审查;

许可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取水许可决定书;

取用水户开始建设;

验收申请取用水户建设完工试运行30日后申请验收;

组织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取水许可函,附带验收意见;

发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取用水户发取水许可证

三、取水许可审批申请所需主要材料明细

申请人(申请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要应提交相应材料明细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要求

材料性质

份数

备注

1

申请书填表

业主自备

真实、完整、有效

纸质版

3

水利厅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

业主自备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进行编制

纸质版

2

同时备电子版

3

有关备案材料(属于备案项目的)

业主自备

真实、有效

纸质版

1


4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业主自备

真实、有效

纸质版

1

利害关系

第三者的

5

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业主自备

真实、有效

纸质版

1




附件2:

水资源税征缴工作指南

一、征收项目

水资源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湖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税规〔2024〕5号)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四、不缴纳水资源税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的;

3.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2024年12月1日起,所有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开始转为向市税务局申报和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市水利和湖泊局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缴税标准)

取水类别

 位

地表水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

/立方米

0.05

0.1

工业取用水

/立方米

0.15

0.2

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

/立方米

0.1

0.2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立方米

0.05

0.1

特种取用水

/立方米

0.4

1

水力发电取用水

/千瓦时

0.005

/

冷却
取用水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千瓦时

0.003

/

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立方米

0.05

/

其他冷却取用水

/立方米

0.15

0.2

疏干排水

回收利用

/立方米

/

0.05

直接外排

/立方米

/

0.1

水源热泵

/立方米

0.05

0.1

其他取用水

/立方米

0.2

0.25

  备注: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2.除水力发电、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外,纳税人超过许可水量取水的,对超量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其中,超过许可水量在30%(含3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倍征收。

八、税收优惠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3.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4.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6.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7.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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