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2996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12日
名称
关于公开征集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2日

关于公开征集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2 08:4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智力支撑作用,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组建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原则及范围

按照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行业技术专业人才(含行政机关、司法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二、专家工作职责

(一)参与案件研究:对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研讨,提供侵权判定、纠纷调解等专业技术支持。

(二)开展维权援助: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海外纠纷应对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意见。

(三)参与宣传培训: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承担其他工作:完成其他需要专家支持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身体健康,能接受委托,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3.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申请者须满足以下至少一项专业条件:

1.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具有律师或专利代理师资格,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2.本技术领域(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工作满3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3年以上。

4.熟悉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或纠纷应对经验。

注:已入选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专家库、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等资深专家,经审核可直接入库。

五、申报程序

本次征集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1.填写申请表:申请者需如实填写《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申请表》。

2.准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专利证书、发表论文等证明专业能力的材料;其他能证明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的材料。

3.提交申请:请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扫描件,在2025年9月30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4.审核与公示:我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库并发文公布。

附件:1.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申请表

      2.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管理办法


联系人:向荣  刘雪莲

联系电话:0728-5237448

邮箱:309141752@qq.com

                           天门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11日

附件1

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申请表

   名:                     

工作单位:                     

填表日期:                     

天门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



1.填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请用黑色笔填写或打印。

2.不进行精装、塑封等装饰。若有其他重要附件,可附在推荐表后面。

3.“照片”一栏要求粘贴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推荐表电子件“照片”处须添加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电子彩色照片。

4.“个人主要工作经历”、“近几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情况”和“主要业绩、成果、获奖情况”填写内容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可另附页。

5.“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填写。该意见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填写内容如有涉密内容,须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并明确标出。

7.需要特殊说明的可在备注项中填写。

8.本表要求采用A4纸单面打印,一式两份,均加盖公章,并采取左上角装订。


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申请表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专业技术职务



参加工作

   




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年限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地址


单位类别

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       高校院所

代理机构        行业协会

可从事的工作类型(可多选)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

□涉外、疑难知识产权案件解决方案的咨询意见;

□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论证;

其他维权援助服务(可注明):

擅长的知识产权领域(可多选)

□专利         □商标           □版权

□商业秘密     □地理标志       □植物新品种

□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其它(需注明):

擅长的专业领域(可多选)

纺织服装     □生物医药     □电子信息     □新材料

工程机械     □法律

□其他(需注明):                  

个人主要工作经历近几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情况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所在单位意见:

  

    

天门市知识产权局意见:

                                         

    


附件2

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天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水平,汇聚知识产权专家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智力支持,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专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权援助专家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维权援助专家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聘期3年,期满可以继聘。

纳入名录库的维权援助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熟悉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本领域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维权援助相关工作;

(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者较强的政策研究能力,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3年以上;

)能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提升单位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取得专利代理或律师执业资格,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并实际连续执业3年以上,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任为维权援助专家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从事维权援助专家工作情形的。

维权援助专家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定向邀请的方式产生,以兼职形式参与相关工作。

(一)个人自荐,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二)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定向邀请。如案件涉及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可紧急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专家入库。

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人选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者,正式进入天门市维权援助专家名录库。名录库由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

维权援助专家需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为制定维权援助相关政策性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和专家建议;

(三)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活动,为提升我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提供专业服务;

(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维权援助专家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知识产权局核实,取消维权援助专家资格,从名录库中清退,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本办法第条情形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严重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关于回避规定的;

(五)一年内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

(六)因身体健康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

(七)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维权援助专家的;

(八)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维权援助专家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权援助专家应当自行回避。维权援助专家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案件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第十维权援助专家对于参与维权活动中知悉的案件 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维权援助专家应当参加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维权援助专家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部门邀请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维权援助专家违反与维权援助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调查意见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 知识产权局对维权援助专家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其作为对维权援助专家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 市维权援助专家名录库在级司法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共建共享。

第十 本办法由天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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